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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各市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汇总!!
今日知讯 2023-02-17

宁夏回族自治区

NINGXIA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认定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比重,分层次给予不同额度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一)认定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视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比重一次性给予30万元—40万元奖补资金;
  (二)认定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视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比重一次性给予50万元—60万元奖补资金;
  (三)认定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视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比重一次性给予70万元—80万元奖补资金;
  (四)认定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
  认定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比重,均以认定结论中的数据为准。
01 银川市

YINCHUAN

  我市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关于鼓励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02 石嘴山市

SHIZUISHAN

  小微企业新获批为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石嘴山市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及创新能力提升奖励实施细则)

03 吴忠市

WUZHONG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个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按其投资额的5倍、4倍和3倍认定招商引资任务额度。

04 固原市

GUYUAN

  对新引进企业被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0万元支持

05 中卫市

ZHONGWEI

  中卫市沙坡头区: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自治区、中卫市政策支持外,沙坡头区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首次认定为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除享受自治区、中卫市政策支持外,沙坡头区再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
宁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宁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步骤
  (一)印发申报通知
  自治区科技厅在门户网站发布“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方式和时间节点等。
  (二)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认定条件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三)科技管理部门推荐
  1.申报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统一报送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宁东基地、银川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辖区内申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
  2.地级市、宁东基地、银川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核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和名单并上报认定机构办公室;报送部门对形式审查结果负责,同时须主动协调同级安监、质监、环保等职能部门,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四)实地核查。认定机构办公室根据地级市、宁东基地、银川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名单,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企业创新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生产经营等情况。
  (五)专家评审。认定机构办公室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领域,对申报企业分组开展专家评审,评审小组由本领域的行业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组成评审专家组,每组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技术专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财务专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专家组长汇总后按平均分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六)会议审核。认定机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实地核查情况,提出拟推荐备案名单,报请自治区科技厅审核。
  (七)认定机构审定。由自治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分批次召开工作会议,审定拟推荐备案名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其他相关事项。
  (八)认定报备。由自治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会签文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九)异议处理。对专家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办公室组织复审复评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异议单位。当年已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的企业,评审完成后,无论何种原因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十)颁发证书。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认定机构办公室统一印制并向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