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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现行相关就业政策清单
2025-09-30

一、支持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可向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40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宁岗贷”)

政策内容:针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个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50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个人单户授信额度最高1000万元。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执行期限截至20271231日。

()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

1.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我区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同一名人员该政策只享受一次。宁夏人社“一体化”系统将适时比对推送。经比对未推送但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2.重点行业、企业吸纳就业社保个人补贴。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与重点群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按照个人缴费额的2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补贴由企业申请,申请期限至202512月底。企业领取补贴后,尽快发放给劳动者个人。

3.吸纳“三类人员”就业社保补贴。对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吸纳“三类人员”(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计算。

()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

1.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内容:宁夏户籍16-24岁失业青年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见习期间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见习期间,各市、县(区)会为其统一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见习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方式、标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35号)执行。见习青年可通过“我的宁夏”APP或宁夏公共招聘网“见习管理”模块线上申请。

2.见习单位补贴。见习单位吸纳见习青年且在岗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指导管理费。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可携带见习人员名单、见习协议、劳动合同等资料到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按每招用1人发放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执行期限截至202512月底。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金列支,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省份,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有免审即享和自助申请两种方式:(1)免申即享:企业无需申请,也不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比对,提取符合领取条件企业信息,核定应补贴的金额,经企业确认后自动生成支付数据,由经办机构将补贴直接发放至企业账户。(2)自主申请:企业通过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自主申请或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七)就业帮扶车间吸纳“三类人员”一次性补贴

政策内容:吸纳“三类人员”超过10人以上就业且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帮扶车间,可申请享受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吸纳11人至20人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吸纳21人至30人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吸纳31人至100人的一次性补贴6万元;吸纳100人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

(八)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政策内容:对组织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给予劳务中介组织或经纪人每人20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二、支持企业减负稳岗

 

()阶段性降低失业费率

政策内容:失业保险费率降为1%。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内容: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可通过免申即享或自主申请的方式申领。自主申请是指劳务派遣企业和因企业账户未及时维护、数据共享不全等特殊原因未能通过“免申即享”模式享受政策的企业,须在当年规定的申报期内,主动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或通过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自主申请。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1231日。

(十一)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十二)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个人)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额度为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由政府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10类人员。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贷款阶段性政策。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三)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71231日。

对象包括: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十四)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1)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资金3000元,对在固原市等贫困县()创业的,补贴上浮30%;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0000元创业补贴资金(两次申领的创业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1万元);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户)、就业困难人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解聘人员、农村低收入人口、移民搬迁群众,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2)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1年以上的给予补贴12000元,两次累计申领不超过12000

由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四、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

(十五)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政策内容: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政策待遇享受年限自初次享受补贴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自然年度。高校毕业生可携带社会保障卡(开通金融功能)向户籍所在地或缴费地街道(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进行申报。

(十六)一次性交通补贴  

政策内容:外出务工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三类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性交通补贴。区内跨县(市)就业的补贴200元,跨省(区)就业的补贴800元。“三类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申请,乡镇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花名册统一报送县级人社部门复审通过后集中发放。

(十七)“铁杆庄稼保”补贴

政策内容:具有我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开居住地(出村)或在本村扶贫车间就业3个月以上的,在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5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政府给予35元补贴(先缴后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予赔付(最高26万元);支持保险机构给予伤残治疗期间住院现金补贴。补贴由乡镇政府根据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缴费单,通过系统比对审核外出务工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花名册报送县级人社部门复审后直接将政府补贴部分补给保险机构。由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代缴的,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按程序申领。

(十八)赴闽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到福建省务工或顶岗实习的宁夏籍脱贫人口在闽同一家企业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含)以上,可给予1500元交通生活补助。在闽同一家企业连续稳定就业6个月(含)以上,可给予6000元跨省就业奖补。参保时间在20211月至202312月的可享受一次,在20241月至202512月的可再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务工人员需提供连续养老、工伤或失业保险记录;顶岗实习人员提供对公账户银行工资流水。由福建用人单位按要求申报,宁夏各输出地人社部门和福建各输入地人社(就业)部门通过闽宁劳务协作对接服务平台对务工人员身份进行审核后,由福建省各输入地人社部门直补个人。

 

五、支持开展培训和服务

(十九)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

1.企业六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对新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六类人员,在上岗一年内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或岗位练兵等,可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应在培训前向属地人社部门备案,培训后凭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取证人员花名册及证书编号、社保参保记录等材料申领补贴。职工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1000元、20004000元、5000元、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资金将支付至企业或受委托培训机构(以委托培训协议为准,责任由企业承担)的银行账户。

六类人员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下同)

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和企业技能人才需求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培训合格且学徒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每人每年6000元、8000元、11000元、1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开展培训前,企业需向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并提交申报表、学徒花名册、劳动合同、企业与合作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培养协议等材料,经审核列入培养计划。在证书取得后,企业需提交培养协议、证书复印件及不少于10次培训视频资料(企业和机构各不少于5次,需含清晰时间、场景及过程),审核通过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剩余补贴资金。

(二十)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宁夏籍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评价补贴标准依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标准表》分为ABC三个类别,初级工按每人400元、300元、250元给予补贴;中级工按每人500元、350元、300元给予补贴;高级工按每人600元、400元、350元给予补贴;技师按每人700元、500元、450元给予补贴;高级技师按每人750元、550元、500元给予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按每人200元给予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

(二十一)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内容:参加失业保险1年(含)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在取证之日(证书上的落款日期)起12个月内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800元、中级(四级)1200元、高级(三级)1600元。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对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领取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最多可以享受2次补贴。

(二十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政策内容: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具体使用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现行规定确定。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分别给予300-700万元补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给予10-30万元补贴。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分别给予100万元补贴,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给予10万元补贴。

(二十三)创业培训

政策内容: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补贴。

培训类型为“产生你的创业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IYB)及网络创业培训,分别按照每人400元、1200元、1600元标准给予补贴(非直补个人);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每人1600元给予补贴(含每人200元教学辅助平台技术服务费,非直补个人)。符合条件的培训者原则上同一模块培训只能参加一次。参训者可通过“我的宁夏”APP、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有创业培训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登记报名。

 

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二十四)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政策内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执行期限截至2026年底。

(二十五)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

政策内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申请在科技、教育、水利、卫生、司法、民政、移民、乡村振兴、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机关事业单位的辅助性岗位进行为期1年的实习(当年91日至次年831日)实习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各市、县(区)会为其统一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实习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方式、标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35号)执行。高校毕业生可通过“我的宁夏”APP或登录宁夏公共招聘网“实习管理”模块进行报名,报名审核通过后,于当年91日持派遣单和身份证到实习单位报到。

(二十六)鼓励引导基层一线就业

政策内容:

1.“三支一扶”计划。支持当年宁夏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区外普通高校宁夏籍应届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类等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毕业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可与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对待);当年区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应届毕业生,参加为其2年的“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可登录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报名(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残疾人家庭、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的报考者笔试成绩加3分)。服务期间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新聘用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并按规定参加服务地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包括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给予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3000元。

服务期满优惠政策:(1)服务期内的“三支一扶”人员允许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招聘。(2)自治区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在计划名额中定向招录和招聘在宁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3)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入学资格。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符合条件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支医服务的,期满且考核合格后可统一安排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4)在乡镇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2年可作为申请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享受条件3年中的2年计算。(5)“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按其到基层服务年限计算工龄(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期限为依据)。(6)“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后自主就业的,可享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就业服务;就业困难的,可享受“一对一”就业帮扶;有创业意愿的纳入创业引领行动,享受创业培训、孵化等服务,鼓励创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2.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生活补贴。2025年度宁夏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含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学历),毕业后于20251231日前,在自治区行政区划内县(区)、乡镇(街道)中小微企业就业且参加社会保险缴费1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全区补贴5000名。生活补贴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计算,次月发放;享受生活补贴期间社保中断缴费,但劳动合同未解除、未离岗的,补贴暂停发放,20261231日前补缴的,可以继续享受剩余期限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入职中小微企业后,可采取线上、线下方式申领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生活补贴,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将生活补贴按月发放至毕业生提供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3.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可登录西部计划官网进行报名(有志愿服务经历的优先录用)。服务人员享受相关补助,也可享受以下激励政策:(1)服务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2)参加西部计划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自研究生毕业时开始计算),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3)按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依实际服务年限计算服务期及工龄(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并在服务证书和服务鉴定表中体现。(5)服务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6)出省服务的和在本省服务的志愿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4.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按照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招录的2025届高校毕业生,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按程序给予事业编制保障,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毕业生毕业当年1231日前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与单位签订连续服务3年以上就业手续(含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等),并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服务在3()以上并考核合格,且就业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提前转正定级等政策。对具有宁夏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一次性补偿代偿的方法,由受理申请的高校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核算其补偿代偿金额,实行一次性补偿代偿。2022年之前毕业的按照本专科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标准进行补偿代偿。2022年毕业的按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标准进行补偿代偿。2023年及之后毕业的按照本专科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标准进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超出补偿代偿标准的部分,按照补偿代偿标准实行补偿。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所就读教育阶段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基本修业年限确定。高校毕业生只能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中一种。

基层单位见《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受理审核工作的通知》(宁教学〔202453号)规定。

 

七、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二十七)失业登记

政策内容:凡在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登记失业人员的个人意愿和自身条件,按照GB/T33527的规定综合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就业政策落实等公共就业服务。劳动者可通过“掌上12333”和“我的宁夏”APP、“人社公共服务”专区进行办理。线下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参保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和政务(民生)服务大厅就业服务窗口办理。

(二十八)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政策内容:就业困难人员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也可通过“我的宁夏”人社公共服务,以及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等线上办理。就业困难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申请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优惠、企业吸纳重点群体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职业培训补贴(含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等。

11类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员、部队随军家属、退役军人、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失地农民、大龄(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人员、长期失业人员。

(二十九)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凡具有我区居民户籍,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就业,且于上年1231日前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自行缴纳了上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4050”人员(男50周岁-60周岁,女40周岁-50周岁),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缴费地街道(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上年度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下限的50%予以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不包含以下人员:1.缴费年度已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动合同已解除的除外;2.缴费年度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股东、监事、管理人员等,营业执照已注销、吊销的除外;3.缴费年度正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含妇女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4.缴费年度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5.缴费年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三十)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企业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劳动能力重度残疾人员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待遇以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月发放。乡村公益性岗位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且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村脱贫人口,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意外伤害保险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三十一)一次性求职补贴

政策内容:对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及残疾的宁夏区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每人2000元。由毕业生向所在院校提出申请。

(三十二)失业保险待遇

政策内容:

1.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领取时间计算方式为:累计缴费满1年的,领取3个月;累计缴费满2年的,领取6个月;累计缴费满3年的,领取9个月;累计缴费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的,领取14个月;从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也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参保失业人员可在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领,也可通过“我的宁夏”“掌上12333”、开通电子社保卡的APP或小程序申领。

2.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由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其中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50%计算。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与城镇其他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同。符合条件人员在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也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我的宁夏”“掌上12333”、开通电子社保卡的APP或小程序申领。

3.为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养老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须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应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次月起,到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经办机构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大龄领金人员在区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不予补贴。经办机构根据我区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按照申请人领金期间实际缴纳月数审核发放,高于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大龄领金人员个人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1个月。

(三十三)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

政策内容:对2025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5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予以免除,参照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政策,免除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对2025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5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按照有关规定,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2年,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风险分类暂不下调。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