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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县域科技创新引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6-06-19

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县域科技创新引导项目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县域科技成果转化,现将《自治区县域科技创新引导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6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县域科技创新引导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引导县(市、区)加快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支撑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科技创新引导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通过县域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支持县(市、区)围绕特色产业发展、乡村振兴需求,转化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模式等各类先进科技成果,培育科技应用场景,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坚持“目标导向、聚焦重点,突出绩效、服务发展”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项目统筹管理,指导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确定引导资金分配因素,提出各县(市、区)年度引导资金分配计划,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  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是项目具体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协助自治区科技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严格履行项目实施责任,遵守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配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质效。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七条  项目由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发布申报通知,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申报,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拟转化科技成果须权属明晰,具有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成果转化推广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符合科技安全、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生态环保等相关规定,具有先进性、实用性。

(二)项目须符合产业和乡村振兴发展需求,有利于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能够产生规模效应和示范引领作用、形成有影响力的科技应用场景,具有良好推广前景和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第九条  申报主体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为在自治区内运营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状况良好,具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或产业化条件的企业、高校院所、事业单位、新型经营主体等。

(二)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事先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任务分工及各方责任义务。

(三)项目申报单位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不在环保、消防、市场监管重大违法行为和科研违规失信处罚影响期内,在项目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十条  形式审查。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以下方面:

(一)资质审核: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作单位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单位运行和管理情况、企业营收状况等进行审核。

(二)材料审核: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科技成果证明材料、成果转化协议、项目合作协议、项目承担单位资质证明等。

(三)项目查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名称、实施内容等与历年已立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复雷同情况进行比对核查。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采取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项目评审,重点评价科技成果的先进性、适用性、示范转化预期效果及考核指标、绩效目标、资金预算的合规合理性,以及申报单位的项目实施条件、技术水平、组织管理能力等。专家组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从自治区科技专家库中抽取,人员总数应当为奇数,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抽取项目评审专家须落实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现场核查。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组织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查申报单位的运行状况、项目实施条件和组织保障等。

第十三条  审定立项。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及年度引导资金预算等情况,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60日内,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并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廉政风险预警谈话。

第十五条  已经在本县(市、区)内转化的科技成果不再支持立项。同一企业、新型经营主体或同一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年度内,最多只能申请1项县域科技创新引导项目。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在项目实施期内不得再申报新的县域科技创新引导项目。

第四章  验收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到期前1个月内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验收申请书和验收材料,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于项目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项目验收资料和专家验收意见整理归档,并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签订的合同(任务)书为依据,组织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的项目验收专家组,通过现场验收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三类。项目考核指标全面完成的,给予“通过”结论;对已勤勉尽责,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未完成项目考核指标的,给予“结题”结论,不追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责任,不进行科研失信处理,项目合理合规的已支出引导资金不予追缴,结余引导资金原渠道退回财政;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考核指标的,给予“不通过”结论,存在科研违规行为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并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进行引导资金追缴、结余资金收回。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延期申请,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项目逾期未提交验收申请或拒不验收的,由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已开展工作、取得成果、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项目终止、引导资金追缴,并按照科研诚信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项目组织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并作为县(市、区)年度引导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技术路线、考核指标、项目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牵头单位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客观原因需要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已开展工作情况报告、项目资金决算和审计报告,报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并对决算和审计结余引导资金进行收回。项目承担单位不主动申请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非正当理由不能正常实施的,由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资金支出及违规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况终止项目、追缴引导资金、进行科研失信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科技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在组织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及时报自治区科技厅按照专家管理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