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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和规范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结合我区实际,研究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5日内(11月25日—29日)将意见反馈至邮箱:1654600921@qq.com 。 1.宁夏回族自治区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 2.《宁夏回族自治区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1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对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渔业资源调查养护等进行适当奖补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应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的安排部署及时作出相应政策调整。 第五条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审核农业农村厅提出的分配建议,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资金使用监督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执行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渔业产业相关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预算编制,组织项目实施、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会同财政厅研究提出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资金分配计划,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级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相关的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预算执行等,做好预算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可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直接补助等支持方式。具体补助标准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确定。 第七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支出。主要用于对集中连片的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业尾水达标治理,智能水质监测与环境调控系统配备等方面进行适当奖补。 (二)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支出。主要用于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配备进行适当奖补。 (三)渔业资源调查养护支出。主要用于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养护等方面进行适当奖补。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渔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任务的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九条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为指导性任务,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测算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政策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各项支出测算因素及标准如下: 1.渔业绿色循环发展。为指导性任务,资金按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因素(50%)、工作绩效因素(10%)测算。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养殖池塘面积、国家级原良种场数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完成年度下达的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设施设备配备数量、池塘标准化改造面积等。工作绩效因素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结果等。 2.现代渔业装备设施。为指导性任务,资金按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因素(50%)、工作绩效因素(10%)测算。基础资源因素包括水产养殖产量和面积、水产品加工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更新改造任务的设施设备数量等。工作绩效因素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结果等。 3.渔业资源调查养护。为指导性任务,资金按政策任务因素(90%)、工作绩效因素(10%)测算。政策任务因素包括渔业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站位数等。工作绩效因素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结果等。 以上支出中涉及的装备,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不重复支持。 第十条中央财政下达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应在15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工作任务清单、资金分配建议和区域绩效目标。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的时限以及省级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分配下达。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中央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和自治区下发的工作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结合本地区渔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于每年5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和自治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使用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自治区有关单位,资金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中涉及水产养殖产量和面积、水产品加工量等以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为准测算。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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