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产权明晰、经营状况良好。
2.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未被列入自治区科研失信企业名单,且申报前3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其中直接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5%,企业具有相应的研发条件。
5.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成立时间不足2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以下标准:
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1.5%;
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不低于2%。
6.企业拥有至少1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科技成果,包括:企业主要产品技术相关的专利、标准、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认定的其他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等,或者企业近3年承担过至少1项地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7.企业依托技术创新、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形成的产品,以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和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注意:区外科技型中小企业搬迁来宁可直接申请备案。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符合上述规定的备案条件1-3项的,可不参与专家评审直接推荐备案。
2.区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宁设立科技型企业的,企业规模符合上述规定的备案条件第2项要求的,落地后可不参与专家评审直接推荐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