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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工信规发(2021)3号
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发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有关企业:
进一步优化我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规范“专精特新"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修订了《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8]39号)《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2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管理,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引导我区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培育一批在细分行业领域聚焦主业、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产品质量优、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企业专指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治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和自治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四条“专精特新”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区域及行业均衡发展,实行竞争淘汰机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五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企业的申报、审核、推荐、复核和跟踪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基础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连续经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或自治区九大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2. 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近2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3.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研发投入。
4. 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依法规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二)专项条件(至少具备一条)。
1. 生产专业化:企业主业突出,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针对专门的客户群体或市场,拥有专项技术或生产工艺,产品和服务在产业链某个环节中处于优势地位,利用自身比较优势,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优质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2. 管理精细化:企业重视管理,抓住关键环节,量化标准,强化责任,通过开展精细化管理,组织结构不断完善,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明显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并取得经济社会实效。
3. 产品或服务特色化:企业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提供特色化、含有地域文化元素的产品和服务,形成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
4. 发展方式新颖化:企业持续投入、持续创新,在产品样式外观、规格、功能等方面加强个性化艺术化创意和设计,提供便捷化、人性化、细致化等产品和服务,以新产品、新服务满足需求引领需求。
(三)优选条件(符合基础指标和专项指标,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重点支持)。
企业主导产品和技术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关键基础材料;或属于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产品。
第六条 自治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已认定的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连续2年盈利,近2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达到8%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认定自治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
(一)企业有1项以上(含1项)产品在细分市场占有率居全区前列,且该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70%以上。
(二)企业堂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技术,有效期内拥有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含3项)或专有技术1项以上(含1项),或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或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
(三)企业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并且实施1年以上,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采用5S管理、卓越绩效管理、ERP、CRM、 SCM等先进企业管理方法等。
(四)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取得国家、自治区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称号。
第七条 自治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认定的自治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自治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一)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近2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位于全区前3位
(三)企业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不低于15%。
(四)企业认定为示范企业后取得有效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5项以上,或参与制(修)定地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拥有自主品牌,至少1项核心技术采用信息系统支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近2年发生过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处罚的。
(三)有逾税漏税、失信惩戒和不良信用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实行区市县三级联动集中受理。
第十条 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逐级审核推荐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所在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线初审并提交结果至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复审后行文推荐报送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 企业登录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在“专精特新”企业申报端口注册申报,按系统提示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自治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小巨人”企业的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审计告中的研发投入须单独归集)申报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四)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资料和证书复印件,如专利证、软件著作权证、科技成果证明,质量体系认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明:名牌产品、重点新产品证明,高新技术企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证明,政府重点扶持龙头企业文件,创办或领办人技术职称或学历证明;供货合同等。
(五)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须提供国家相关行业协会证明材料。
(六)在南部山区建立扶贫车间、从事扶贫产业开发的企业,南部山区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七)企业真实性声明(承诺函)。
第十二条 五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自治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小巨人”企业,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邀请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抽取一定范围的企业开展实地核查。相关费用从本专项中列支。
第十三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五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等情况,拟定自治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小巨人”企业候选名单,提请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名单在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十五条 通过认定的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整合相关资金和公共服务资源,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重点培育扶持。
(一)推荐享受国家、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支持开展结构改造、技术改造、智能改造、绿色改造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数字化赋能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三)支持参加专业展会,发展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
(四)开展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在产学研合作、管理咨询、人才培育、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个性化诉求。
(五)对认定的自治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小巨人”企业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
(六)对认定的自治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享受有关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3年,到期后由五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报自治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下发认定文件,不合格的取消认定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成长为大型企业后,自动取消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称号。本办法生效后,之前已认定的自治区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企业,自动过渡为自治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 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且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取消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称号,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1个月内将有关文件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办理更名等手续,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资格。
第二十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分行业、地区、批次建立自治区“专精特新”样本企业库纳入全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体系,入库企业须按要求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宁工信函〔2020〕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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