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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2-03-15

关于印发《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发改服务业〔2022〕1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文件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372号),加快推动我区制造服务业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我区《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2022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制造服务业是面向制造业的生产性服务业,是提升制造业产品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372号),促进我区制造服务业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重点方向

(一)研发设计服务。以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积极发展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服务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技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盘活并整合创新资源,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应用推广众创、众包、众设等模式,提升工业设计服务水平。鼓励建设市场化信息服务平台和运营机构,加快创新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商用化、咨询、培训等各类服务机构集聚发展,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精准对接、深度融合,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司法厅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加快发展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举办工业APP创新应用大赛。支持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育成中心、中关村创新创业科技园建设软件开源社区和工业互联网体验中心,推进宁夏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应用,培育共享制造、共享设计和共享数据平台,推动制造业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价值共享。依托大数据汇聚优势,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软件企业牵头或合作,提供面向行业应用的数据采集清洗、建模分析、系统集成、平台运营等服务,建设一批集研发设计协同、生产管理优化、生产过程实时监测、质量控制以及节能减排等功能于一体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提升互联网融合创新发展水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通信管理局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认证认可计量检测服务。推进国家级煤化工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重点支持仪器仪表、机械装备、食品药品、化工等行业企业,发展面向制造全过程的认证认可计量检测服务,推动认证认可计量检测服务融入产品设计环节。鼓励已在内部建立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业企业,积极申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和国家及自治区计量(CMA)认证,单独成立检验检测企业为本行业提供专业性服务。加快特色产业产品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和专业机构提供质量管理、控制、评价等服务,扩大制造业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节能降碳环保服务。强化节能环保服务对制造业绿色发展的支撑,推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诊断、节能评估、节能技术改造咨询服务、节能环保融资、碳排放评估、碳减排咨询、碳资产管理、第三方监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等模式,推动节能环保服务由单一、短时效的技术服务,向咨询、管理、投融资等多领域、全周期的综合服务延伸拓展。围绕煤电、钢铁、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工业锅炉节能改造、低温余热发电、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工业电机能效提升、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工业尾气资源综合利用制乙醇、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等工程,推动提高行业绿色化水平。鼓励各类工业园区引进专业化公司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选择重点用能单位开展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创建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仓储物流。推广供应链管理等先进管理理念和组织方式,培育第三方和第四方物流企业,发展单元化物流、零库存管理、生产线边物流等新型业务和网络货运、云仓等共享平台,鼓励供应链业务流程外包。支持大型工业园区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仓储、配送等基础设施,推进工业园区、物流枢纽等依托第三方物流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引导制造企业结合实际系统整合其内部分散在采购、制造、销售等环节的物流服务能力,以及铁路专用线、仓储、配送等存量设施资源,向社会提供综合物流服务。鼓励制造企业在产品及包装设计、生产中采用标准化物流装载单元,提高托盘、包装箱等标准化和循环共用水平。促进工业互联网在物流领域融合应用,发挥制造、物流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推广应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技术和基于物联网、云计算等智慧物流技术装备,实现采购、生产、流通等上下游环节信息实时采集、互联共享,提高生产制造和物流一体化运作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生产性金融服务。更好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充分利用多元化金融工具,为制造业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提高制造业贷款和信用贷款比重,发展绿色信贷,推广信易贷、科技贷、税易贷、云税贷、知助贷等金融产品,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等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的资金支持。推进制造业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发展装备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制造业领军企业整合产业链与信息链建设期货交割库、融通仓等,联合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提高上下游中小企业融资能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厅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政策

(一)推进制造服务业集群化规模化发展。

1.围绕先进制造业共性需求,在研发设计、信息技术、人力资源、商务、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培育创建一批自治区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认定为自治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管理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资金补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2.支持建设面向生产领域的科技服务、节能环保认证、检验检测、人力资源等服务共享平台项目和区域性、行业性交易平台,提升生产效率。对列入全区重大项目和自治区级、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重点平台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的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补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3.开展工业(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试点,对试点地级市和县(区,园区)分别给予900万元、300万元资金支持,引导推动工业(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促进第三方生产性服务市场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推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

4.开展工业(制造业)企业“两业”融合试点,对自治区试点区域、企业组织实施,列入全区重大项目和自治区级、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重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的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补助;对获评国家“两业”融合试点区域和企业组织实施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的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补助。先后获评自治区和国家试点的区域和企业,同一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5.组织认定一批自治区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和项目,对认定为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认定为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的,按照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再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6.每年设立500万元的企业服务补贴券,支持制造服务业企业(机构)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研发设计、信息技术、计量检测、节能降碳环保等服务。服务补贴券根据服务内容设定补贴比例,按照单笔服务合同金额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三)推进制造业智能绿色转型。

7.分级、分类、分步推动“四大改造”在各地区、各领域、各行业、各环节深化实施,创建示范引领作用强、综合效益显著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对自治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8.提升工业互联网资源池服务商服务能力,对主营业务收入、工业设备连接数、用户及开发者数等指标综合排名靠前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给予奖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9.支持制造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设备升级改造,对企业通过租赁直租形式购置先进设备、用于生产研发、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扩大产能提高生产效率,以及通过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形式盘活现有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的给予每年不超过300万元的租赁费用补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10.提高工业(制造业)固废综合利用水平,对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按照年新增综合利用量给予阶梯式奖补,单户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四)推进制造业研发设计能力提升。

11.对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对首次备案的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其建设投入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经费支持。(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负责)

12.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运行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每年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13.每年认定一批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每个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认定为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或单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对获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再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14.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核心关键技术,对实施科技攻关并有重大技术突破或标准体系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资金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五)推进制造业及服务业标准化建设。15.加快工业(制造业)及信息化领域标准化建设,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及社会团体,每项标准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及社会团体,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补助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制定高于国家、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主导制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补助。对制定水平高、覆盖范围广、应用效果好的团体标准主导制定单位,经组织技术评估确认后,给予一次性8万元资金补助。对达到“领跑者”标准的团体标准,经组织技术评估确认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补助。(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快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及社会团体,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通过评估验收后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补助;对自治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通过评估验收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金补助;对自治区服务业综合(区域)标准化试点项目分阶段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补助。(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培育壮大制造服务业市场主体。

17.对工业(制造业)主辅分离当年实现入规的服务业企业分阶段给予40万元资金补助,次年入规的分阶段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18.对首次入规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含以上主辅分离企业),分阶段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补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19.工业企业通过签订中长期服务合同新增的生产性服务外包业务的,对合同年实际发生额超过100万元的发包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补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20.梯次培育一批领航型、小巨人型、龙头型制造服务业企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制造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加强部门间、政策间协调配合,统筹用好自治区服务业、产业信息化、制造业、科技等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各地整合优化本级财政资金设立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带动作用,切实提升制造服务业的专业化社会化综合性服务能力。原工业企业剥离后新成立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制造服务业企业,可申请认定为高技术服务类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服务业企业开展债券融资,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开展知识产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等无形资产质押业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宁夏税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市场环境。清理制造业和服务业固化、条块分割的行业管理政策,加快制造业、服务业政策融合。积极引进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优化技术标准、认证认可管理机制,提高服务业市场化水平,构建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加大对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流程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软性创新支持力度,支持探索企业跨行业经营的发展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型制造企业、从工业企业剥离的制造服务业企业按照规定申请认定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完善制造服务业质量安全与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建立产品和服务质量监测分析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厅以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用地保障。探索业态复合、功能混合、弹性灵活的用地出让方式,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方式,加大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工业企业利用存量用地及厂房开展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科技服务、“互联网+”等融合发展的,执行5年内继续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利用原有土地建设物流基础设施,在容积率调整、规划许可等方面给予支持;工业企业对厂房进行加层改造或开发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用于生产性服务业,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分割转让)。鼓励改造城镇低效用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人才支撑。加快制造服务领域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培训。在人才培训、重大人才培养工程选拔、载体建设、职称评定、补助、服务保障方面向制造服务业人才倾斜,充实壮大高水平制造服务业人才队伍。全面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推动产教深度融合。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加快推进企业(用人单位)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打破身份、学历等限制,贯通制造服务业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大力引进国内外制造服务业高层次人才、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要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以制造服务业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加快制造服务业集聚发展,完善配套功能,优化集聚生态,提升产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积极发挥行业组织在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协调跨领域合作等方面的作用,广泛开展宣传、交流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发展制造服务业的认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已明确具体时限的,以具体时限为准;没有明确具体时限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