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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文|2025年最新)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07-29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宁财规发﹝2025﹞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自治区相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持续优化我区科技创新环境,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打造区域有影响力科技创新高地 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7月2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持续优化我区科技创新环境,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打造区域有影响力科技创新高地 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深入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助力“稳增长促发展攻坚年”行动的若干措施》(宁党厅字[2025]32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财政科技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依据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和公平竞争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给予一定额度财政科技资金补助。

第三条  财政科技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绩效导向,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确定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资金预算,会同科技厅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等。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审核补助申请,根据企业报送资料,确定拟补助资金额度,督促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会同财政厅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对企业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补助资金包括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后补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瞪羚企业一次性补助。

(一)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后补助。是指按照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对于上一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在1亿元(含)以上企业,按照基础补助300万元,研发费用每增加5000万元,补助资金增加25万元,最高补助1000万元。

2.对于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在1亿元(不含)以内企业,设置2档补助标准。一般企业按照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5%给予补助;设立满3年且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高于申报企业总体平均水平10%(含)的,按照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3%进行补助。应补助金额低于2万元(不含)的,不予补助。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

1.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认定评审后确认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发费用总额分层次给予不同额度奖补:研发费用总额在500万元以内的企业,补助15万元;研发费用总额每增加500万元,补助资金增加10万元,最高补助50万元。对于重新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资金支持。

(三)瞪羚企业一次性补助。认定后三年期满再次评估合格的自治区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

第六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享受以上三项补助。其中: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后补助应用于企业持续开展研发活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和瞪羚企业一次性补助资金应用于企业持续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人才培养等科技有关活动。

第四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申报审核程序。

1.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后补助申报流程按照自治区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后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后,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确定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补助企业数量,由科技部门下达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奖补资金通知。

3.瞪羚企业一次性补助申报流程按照自治区高成长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资金拨付。自治区科技管理厅完成有关程序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项目资金分配建议,确保资金及时下达。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指标后,根据科技部门任务计划,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有关单位。

第九条  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补助资金申请、企业资格审核,开展监督,绩效评价相关资料报送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补助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助资金;

(二)企业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资金;

(三)市、县(区)财政、科技等部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四)企业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五)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享受补助支持的企业进行核实,依据“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发现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第十条所列行为,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追回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进行科研诚信处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4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24日。